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1088,2022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汪自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零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6,179元之本金及利息。

惟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無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以①52,654元、②21,402元為本金計算利息之依據。

嗣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聲請人已於111年10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並未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以本金①52,654元、②21,402元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