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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成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澔
上列聲請人與鍾永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永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鍾永源與鍾伯義為同一人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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