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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與劉林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及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11年11月8日」。
(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民國111年11月8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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