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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語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希宸即希希美體美學沙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王希宸即希希美體美學沙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再向戶籍址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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