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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徐蘇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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