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周正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周正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請提出其載有居留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居留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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