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林文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