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孫喜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孫喜樂其法定代理人王惠雯、孫孝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