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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秀蘭即歐春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歐春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核算之數額不得逾年息百分之16,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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