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5514,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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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朱慧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慧瑜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2月2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5,14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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