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6312,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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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 務 人 洪文俊




鍾沄芮即鍾依玲





鍾承樺(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廖基俊(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鍾松壽(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鍾佩諭(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鍾美麗(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鍾承樺(即廖錦菊之繼承人)、廖基俊(即廖錦菊之繼承人)、鍾松壽(即廖錦菊之繼承人)、鍾佩諭(即廖錦菊之繼承人)、鍾美麗(即廖錦菊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錦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錦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廖錦菊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文俊、鍾沄芮即鍾依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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