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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涵微
債 務 人 薛力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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