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葉江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矯恆毅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俊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145元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2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上開保單,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313元解繳本院;
另上開存款其中1,138元,已經本院通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繳本院,其餘存款7元因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帳戶,如解繳將不敷清償財團費用,故不予處分。
上開金額合計1,451元(313+1138=14511),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