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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莘茂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茂喬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虹羽律師
被 告 崑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健銘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6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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