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補,757,2023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陳章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西元等間代位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 元。

原告先前曾聲請調解,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3,000 元,尚應補繳61,3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鄭西元、沈庭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