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補,8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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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鍾正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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