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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林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崑論、徐美金、陳章信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起本請求被告陳崑論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建興路340號(占用面積97.5平方公尺)、被告徐美金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建與路336號(占用面積11.5平方公尺)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拆除,返還土地予原告,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0,300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嗣原告具狀追加被告陳章信為被告,並擴張請求被告陳崑論、陳章信應拆除建興路340號房屋之占用面積為99.05平方公尺,是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40,685元【計算式:(99.05+11.5)×6700=740685】,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開已繳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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