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詹秋蜞(監護宣告)
監 護 人 詹秀真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陳紀蓉
被 告 詹美香
倪騰龍
倪騰明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潘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五七九六號」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五七九六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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