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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郭蕙芳
(現於屏東○○○00000○00○○○部 隊服役)
被 告 陳俊廷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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