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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蕙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1萬35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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