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重勞訴,1,202403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楊沂
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林夙慧律師
被 告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宜輝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兩造對於手術病患之身分仍有爭議,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