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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潘芯榆
蔡東訓
莉格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被 告 徐坤男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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