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亡,26,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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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洪○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洪○顯(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洪○顯(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經屏東縣○○鄉戶政事務所通報警察單位列入失蹤人口,迄今仍去向不明,爰依法聲請對洪○顯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戶政事務所000 年00月0 日屏○○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000年0月0日○警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屏東縣○○戶政事務所000 年0 月00日屏○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政府000 年0 月00日屏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全民健保資料、戶政資訊系統畫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簿、戶籍登記申請書、屏東縣○○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服務站000年0月00日移署南屏服字第000000000號、屏東縣○○鄉公所000年00月00日屏○○○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在卷可參,且依卷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函覆稱:經查訪該址鄰居○民表示20幾年未曾看過洪○顯先生出現等語,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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