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亡,9,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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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程李妹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程○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巷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程○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程李妹為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之住民,其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112年1月10日屏市戶字第11230023800號函、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112年2月14日衛南老社字第1126060033號函、失蹤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點名單暨公務電話紀錄表、失蹤人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為證;

復經本院查詢失蹤人在監在押紀錄、失蹤後之勞保投保資料、健保就醫紀錄、均查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局電子匣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署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失蹤人程○妹於101年11月29日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並有本院112年5月26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程○妹既於101年11月29日失蹤,計至108年11月29日止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程○妹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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