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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
債 權 人 武士國宅甲棟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齡
上列異議人與楊孝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
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
故異議人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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