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2464,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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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楊閔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閔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會員會費及手續費新臺幣6,155元。

惟查聲請狀所附催告函,係送達「屏東縣○○鄉○○路000號」,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難謂業經合法催告,無從依會員合約書第7條第4項請求相對人給付。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重新向相對人為催告,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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