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3823,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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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旭淼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沈啟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沈啟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啟宗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寄存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新港派出所,並於112年12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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