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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玟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分期付價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33,372元及其利息、逾期滯納金、違約金。
惟查聲請人僅提出帳務明細為證,並未釋明兩造間有分期付價買賣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33,3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滯納金之債權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仍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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