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3967,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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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邱志軍即邱潘尾娘之繼承人


邱美蘭即邱潘尾娘之繼承人


邱子豪即邱潘尾娘之再轉繼承人


邱海綺即邱潘尾娘之再轉繼承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松光即邱潘尾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潘尾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248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潘尾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被繼承人邱潘尾娘於民國94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

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被繼承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被繼承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被繼承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繼承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繼承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㈢詎料被繼承人邱潘尾娘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4248元整,及自民國10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今查被繼承人邱潘尾娘已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邱松光、邱志軍、邱美蘭、邱子豪及邱海綺等5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被繼承人邱潘尾娘之債務即由邱松光、邱志軍、邱美蘭、邱子豪及邱海綺等5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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