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4448,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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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
債 權 人 陳俊宏即周怡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月錦




一、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被繼承人周怡君借款65萬元,又被繼承人周怡君已於民國112年7月16日死亡,繼承人為債權人及第三人張簡克培,惟第三人張簡克培業已拋棄繼承,故由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周怡君之權利、義務,爰請求債務人給付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65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合約書1紙(金額5萬元)、本票15紙(金額共65萬元)為證。

經查,聲請狀所附本票其中5紙,分別因無法辨識發票日(票據號碼TH722619、TH722620、TH722621、CH531590號)、金額塗改(票據號碼TH722622號),均為無效票據,其餘本票10紙,金額合計僅540,000元,是難認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54萬元。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54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12月29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僅陳報若因計算錯誤,則更正請求標的為54萬元等語,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國113年1月2日補正狀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並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請求超過54萬元,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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