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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田璟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鈞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之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10月28日」
三、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四、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承三,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併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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