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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林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805元,及其中新臺幣136,137元部分,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31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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