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曉玲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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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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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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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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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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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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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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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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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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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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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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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1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192元,上開保單價值155,24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1日國壽字第1120091982號函、債務人112年9月25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又上開保單及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155,439元代繳(192+155247=155439),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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