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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世求)(土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林稚善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樺雅農漁光電有限公司」。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參與「樺雅農漁光電有限公司」之經營或業務,並提出相當之證據釋明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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