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187,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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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該裁定並於111年9月16日送達,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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