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718,2024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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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告黃安朝
訴訟代理人錢政銘律師
複 代理 人張錦昌律師
被告黃國昌
黃仁昌

林秀英
黃宥頤
黃儀珊
黃佳輝

共同
訴訟代理人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關於「被告黃國昌」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黃仁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吿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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