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重訴,74,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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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鄭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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