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除,55,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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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郭子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7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2年10月1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羅智灯 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112年5月31日 19,500元 SD0000000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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