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事聲,10,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顏永誠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相
對 人 趙玉瑜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2年5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於同年月30日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依前開規定送請本院裁定,程序並無違誤,先予敘明。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92號假扣押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存字第1943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60萬元為伊供擔保後,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629號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因假扣押標的物經強制執行拍定,相對人已受足額清償,而聲請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催告伊行使權利,再聲請本院以原裁定准許返還相對人上開60萬元擔保金。

惟上開期間,伊正於大陸地區服刑,並未收到通知,以致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原裁定未察,遽准將上開擔保金返還相對人,容有非洽,爰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相對人於108年11月28日聲請本院對異議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92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以60萬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後,得對異議人之財產於6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即持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92號假扣押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存字第1943號提存事件,提存60萬元為異議人供擔保,並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629號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因假扣押標的物經調卷拍定,相對人已足額受償,因而於110年5月20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於111年5月17日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聲字第81號,通知異議人於所定20日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該通知於111年8月3日對異議人為公示送達,經60日生效(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參照),惟異議人並未於上開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原裁定因而依相對人之聲請,准許返還上開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60萬元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

㈡異議人雖主張本院催告行使權利期間,其正在大陸地區服刑,原裁定以其未於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證明,准許返還上開擔保金,於法不合云云。

惟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2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依異議人入出境查詢表之記載,異議人乃於000年0月00日出境,直至112年1月17日再入境,該期間異議人之去向不明且應為送達之處所亦不明,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而於111年8月3日將行使權利通知函對異議人為公示送達,命異議人於所定20日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揆諸上開規定,上開公示送達業經60日生效,該公示送達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未於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則原裁定准許返還擔保金予相對人,於法即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