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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韋明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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