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032,2023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孟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31,44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孟芳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6年11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03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4月2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31,44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