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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鍾武雄律師即陳鴻興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管理人陳鴻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9,929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於管理被管理人陳鴻興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陳鴻興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向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案外人陳鴻興於民國108年2月3日死亡,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台中地院選任鍾武雄律師為陳鴻興之遺產管理人。
㈢、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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