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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明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501,056元(原聲明)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件借據暨約定書約定之借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二、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31,554元(追加聲明)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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