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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黃心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黃心宥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若否,請勿將黃心宥記載於當事人欄位。
二、請提出得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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