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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
債 權 人 吳尚倫
債 務 人 劉漢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8,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車輛買賣款項、借款及代墊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349,500元及其利息。
其中借款2,600元部分,債權人提出LINE對話紀錄以為釋明,上開對話紀錄僅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600元,雖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實際向其借款2,600元,惟其並無法提出釋明文件可供本院認定,故該筆借款請求逾1,600元部分,尚屬無據。
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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