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4521,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洪國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第八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故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應受上開期數之限制,請陳明是否更正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利息為按中華郵政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95%之依據。

(查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此項約定為空白),如無法提出,應更正請求之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