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471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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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728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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