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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楓家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債務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亦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解散,惠請提出債務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請查報債務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
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債務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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