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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俊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光楠有限公司、蔡政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二、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經查,本件所請求票據號碼Q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人未於上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釋明為何得對背書人即相對人蔡政潔行使追索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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