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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陳穩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段00巷00弄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940,985元,及得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算利息;
97年1月25日起算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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